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025號
PCDV,106,訴,4025,2017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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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25號
原   告 段筌元 
被   告 富利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有屘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1月 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足佐,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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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利農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