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01號
原 告 吳三和
訴訟代理人 陳昱龍律師
被 告 楊春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合夥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法院得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依兩造於民國102年2月1日簽立之合夥契約書第5條 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新台幣100萬元出資云云。惟查該契約 第7條第3款約定:「因本合約所生爭執,雙方合意以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支付命令卷第11頁 ),自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以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