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577號
PCDV,106,訴,3577,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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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77號
原   告 劉映君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法律扶助)  
複 代 理人 宋宣慧律師
被   告 楊絢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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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