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77號原 告 劉映君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法律扶助) 複 代 理人 宋宣慧律師被 告 楊絢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