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71號原 告 天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琳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被 告 王健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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