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271號
PCDV,106,訴,3271,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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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71號
原   告 天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琳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被   告 王健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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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