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15號
被 告 錏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翶逸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訴字
第311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4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
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107年1月11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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