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長容
楊淑霞
上列上訴人楊長容、楊淑霞與被上訴人鍾光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
貳拾陸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
柒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