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81號
PCDV,106,訴,1981,20171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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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81號
上 訴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上訴人 吳澤林
      吳尚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64,0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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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