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孔繁國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孔繁國與被上訴人孔繁沅、孔繁芷、孔繁嘉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參佰肆拾玖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