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97號
PCDV,106,訴,1097,2017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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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孔繁國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孔繁國與被上訴人孔繁沅孔繁芷孔繁嘉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參佰肆拾玖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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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