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632號
PCDV,106,補,3632,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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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32號
原   告 佳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展營造股份有
公司(下稱順展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順展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7,885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9,410 元(玖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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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濃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