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32號
原 告 佳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展營造股份有
公司(下稱順展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順展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7,885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9,410 元(玖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