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18號
原 告 何晞叡
被 告 胡定一(胡文海)
胡文和
郭興華
趙肯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