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14號
原 告 漢皇馥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適君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富麗商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