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07號
原 告 台北新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藍鴻綱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上列原告台北新都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祥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佰陸拾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
仟玖佰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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