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607號
PCDV,106,補,3607,201712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07號
原   告 台北新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藍鴻綱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上列原告台北新都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祥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佰陸拾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
仟玖佰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1/1頁


參考資料
祥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