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06號
原 告 黃日杰
黃曉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李宛芝律師
被 告 魏國致
洪子晴
洪子珺
陳坤宏
巫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 萬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各自應負擔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