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606號
PCDV,106,補,3606,201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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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06號
原   告 黃日杰
      黃曉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李宛芝律師
被   告 魏國致
      洪子晴
      洪子珺
      陳坤宏
      巫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 萬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各自應負擔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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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