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00號
原 告 葉忠俊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 告 葉玉鈴
訴訟代理人 陳銘祥律師
複代理人 城紫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