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600號
PCDV,106,補,3600,201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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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00號
原   告 葉忠俊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   告 葉玉鈴
訴訟代理人 陳銘祥律師
複代理人  城紫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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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