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99號
原 告 葉富娟
被 告 龔義五
被 告 葉富妹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貳萬零參佰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