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599號
PCDV,106,補,3599,201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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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99號
原   告 葉富娟
被   告 龔義五
被   告 葉富妹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貳萬零參佰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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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