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93號
原 告 魏長華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芳盛等人間請求給付慰撫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