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撫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593號
PCDV,106,補,3593,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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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93號
原   告 魏長華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芳盛等人間請求給付慰撫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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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