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57號
原 告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朝男
原 告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杰修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9740 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紅樹林公
司)請求之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捌仟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紅樹林公司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仟貳佰
參拾元。
㈡、本件原告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台固公司)請求
之訟訴標的金額為伍佰貳拾壹萬陸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原告台固公司尚應補繳裁判費伍萬貳仟壹佰柒拾捌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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