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513號
PCDV,106,補,3513,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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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13號
原   告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美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47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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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