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06號
原 告 李志聰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被 告 陳明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27,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