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506號
PCDV,106,補,3506,201712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06號
原   告 李志聰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被   告 陳明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27,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