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62號
原 告 周富深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被 告 林隆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