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462號
PCDV,106,補,3462,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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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62號
原   告 周富深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被   告 林隆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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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