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2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冠安開發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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