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206號
PCDV,106,補,3206,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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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06號
原   告 林壽堅
      林壽南
      林壽山
      林麗雀
      林麗雲
      林壽全
兼上六人
送達代收人 林壽彭
被   告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中權

被   告 陳友義
      陳友嘉
      溫勝輝
      林明宏
      林明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渠等就新北市○○區○○段0○0
○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169平方公尺,下合稱系爭土地)、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里○路○街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有應有部分8分之7所有權存在。其次,系爭土地於起訴時106年
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萬6,000元,有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而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4,800元
,亦有103年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為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1,715萬7,700元(計算式:11萬6,000元×169平方公尺
×7/ 8+4,800元×7/8=1,715萬7,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6萬3,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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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