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陳孟玄
郭文影
相 對 人 陳清義
陳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經查:
㈠本件當事人間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依據101 年度臺灣高等法
院法律座談會第18號提案,其性質屬非訟事件,核先敘明。
㈡本件聲請人係依民法第820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變更共有
物之管理,依其性質應屬依財產權關係請求之「非訟事件」,
而依聲請人之主張,其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
之新北市○○區○○路00000 號之房屋(下稱系爭建物)聲請
裁定變更共有物管理,則依系爭建物鑑定價值為新臺幣(下同
)23,284,800元,有庭譽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
附卷可參,聲請人2 人合計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價值為7,76
1,600 元(即23,284,800元÷3 =7,761,600 元),故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5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㈢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民事執行處106 年度司執字第60476
號執行卷宗,系爭建物依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萊爾
富公司)106 年12月4 日之陳報狀所載,業經萊爾富公司終止
該公司與相對人間租賃契約,並於106 年8 月31日拋棄占有,
故系爭建物之原共有物管理已不存在,有該陳報狀附卷可參,
則聲請人是否繳納上開聲請費用繼續聲請本院裁定變更共有物
管理,應請聲請人注意及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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