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143號
PCDV,106,消債清,143,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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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陳勁達(原名為陳頌和)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 元【聲請人之債權 人4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5 ×43×10=2,150 元)】。二、請聲請人詳實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 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此外,依卷內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債務人前 遭債權金融機構通報「毀諾」,就此部分請補提聲請人前參 與前置協商之相關資料,包含以下事項:㈠提出與銀行協商 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定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 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㈡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 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 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 或轉帳證明等)。㈢毀諾之詳細原因情事為何?有何不可歸 責於己之原因?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0 段000 巷00號3 樓房屋?聲請人雖陳報其與家人共同租屋 居住,但僅提出105 年度房屋租賃契約書,請提出106 年度 租賃契約、最新一期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 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殘障



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 請清算前二年即104 年10月27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 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 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入情形,請補正 說明於104 年1 月9 日起至106 年1 月8 日之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清算聲請 狀陳報之支出情形相同?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 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 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 迄時間。並請補正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 公司直銷工作」收入僅有104 年10月至同年12月共166 元, ,且聲請人陳報之106 年1 月至同年10月所得並無美樂家直 銷收入。然依聲請人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所示,105 年 1 月至106 年3 月期間,每月有標註「美樂家」或「美商亞 洲」之款項存入,聲請人是否迄今仍持續領有該筆直銷收入 ?
㈡依聲請人之郵局存摺內頁所示,104 年10月16日有現金存款 2,500 元、104 年11月16日有現金存款8,000 元、104 年11 月23日有現金存款10,000元、104 年12月11日有現金存款8, 000 元、104 年12月30日有現金存款5,000 元、105 年1 月 12日有現金存款3,000 元、105 年3 月7 日有現金存款15,0 00元、105 年3 月21日有現金存款10,000元、105 年3 月22 日有現金存款25,000元、105 年3 月24日有現金存款5,000 元、105 年5 月31日有現金存款2,000 元、105 年6 月1 日 有現金存款1,000 元、105 年7 月25日有現金存款12,000元 、105 年7 月28日有現金存款1,000 元、105 年8 月8 日有 現金存款20,000元、106 年9 月27日委發款項3,200 元,上 開款項來源為何?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如為教學,請記載教學內容),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



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 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 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出 情形,即自104 年10月27日起至106 年10月26日,期間內含 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 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 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 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所載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 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 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每月支出膳 食費5,700 元、交通費300 元、房租3,000 元、電話費1,20 0 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有無其他支出?請補 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 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
九、請說明聲請人除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之財產(即電動 機車、三商美邦人壽保單、郵局、第一銀行帳戶)外,有無 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 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4 年10月27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 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 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 權利之情形】。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應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後)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請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
十三、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四、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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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