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37號
PCDV,106,家訴,37,20171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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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張琮華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上列上訴人張琮華與被上訴人張介任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
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是本件上
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27,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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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