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6年度,773號
PCDV,106,家親聲,773,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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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盧歆于
法定代理人 詹瑋伶
關 係 人 盧于傑(原名:盧羿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聲請人盧歆于(女,民國00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變更從母姓為「詹」姓。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詹瑋伶負擔。 理 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 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 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 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定有明文。 因姓氏屬姓名權,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 交易安全有關,且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 有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為子女之 利益,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詹瑋伶與聲請人之父親即關 係人盧于傑原為夫妻,已於民國102年1月26日離婚,並約定 聲請人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母親詹瑋伶擔任。聲請人之 母詹瑋伶自懷孕後即住娘家,聲請人自出生起均由母親詹瑋 伶及其娘家扶養照顧,父親未曾共同生活,離婚後亦未曾探 視聲請人或支付扶養費用,基於聲請人之利益,爰依法聲請 准予變更聲請人之姓氏從母姓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憑 ,復經聲請人之外婆盧麗鳳到庭證稱:「聲請人的母親懷孕 後就住娘家到現在,都是我們娘家協助照顧聲請人,過年過 節也在我們娘家,小孩的父親沒有來看小孩或接小孩回去, 亦未支付扶養費,完全都沒有聯絡,希望改從母姓讓小孩認 同心理較完整」等語。依此調查,堪信聲請人已釋明其主張 之事實。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自出生起即與母親同住娘家,由母親及其娘 家親人共同扶養照顧迄今,與母親家族往來密切,至於父親 盧于傑未曾給付扶養費亦未曾探視關心聲請人,是認聲請人 與父姓家族已失去社會生活聯結及家族認同感。故認聲請人 改從母姓將有助於融入母親家族的生活,從而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爰准變更其姓氏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0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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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