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981號
PCDV,106,司聲,981,2017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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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81號
聲 請 人 陳根火
      陳情芳
相 對 人 潘姿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參拾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訴訟 費用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 77 條之25所定之費用在內。而揆諸同法第77條之23第1項後 段其他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之概括規定,是相關費用是否屬於 訴訟費用,當以是否係進行訴訟所必要之費用為據。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拆除違建 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請求:㈠相對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 ○○街000巷00號公寓頂樓(6樓)如附圖斜線A部分所示面 積110.41平方公尺之違建拆除,將頂樓還給聲請人及其他共 有人全體。㈡相對人應將包圍系爭公寓1、2樓外牆之一條橫 的電源線(如起訴狀所附第1張照片所示),及由2樓前方外 牆往上拉至6樓違建之一條空管(如起訴狀所附第2張照片所 示),及由2樓後方外牆往上拉至6樓違建之一條表後線(如 起訴狀所附第3張照片所示)拆除。㈢相對人應將從1樓公共 樓梯內牆挖洞穿過聲請人陳情芳1樓外牆之電源線(如起訴 狀所附第4張照片所示)拆除,並將挖洞以水泥填平後,於 1樓外牆補貼與外牆同款之磁磚。㈤相對人應將1樓公共樓梯 間牆壁所增設的2個電表箱(如本院104年度重簡調字第478 號卷第21頁第1張照片所示)及其內裝設的單相三線200安培 電表及表前開關拆除,裝回30安培電表。上開事件經本院10 5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㈠相對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 ○街000巷00號公寓頂樓(6樓)如附圖斜線A部分所示、面 積110.41平方公尺之違建拆除,將頂樓還給聲請人及其他共 有人全體。㈡相對人應將包圍前項公寓1、2樓外牆之一條橫 的電源線(如起訴狀所附第1張照片所示),及由2樓後方外 牆往上拉至6樓違建之一條表後線(如起訴狀所附第3張照片 所示)拆除。㈢相對人應將從1樓公共樓梯內牆挖洞穿過聲



請人陳情芳1樓外牆之電源線(如起訴狀所附第4張照片所示 )拆除,並將挖洞以水泥填平後,於1樓外牆補貼與外牆同 款之磁磚。㈣相對人應將1樓公共樓梯間牆壁所增設的2個電 表箱(如104年度重簡調字第478號卷第21頁第1張照片所示 )及其內裝設的單相三線200安培電表及表前開關拆除,裝 回30安培電表。㈤聲請人其餘之訴駁回。㈤訴訟費用由相對 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經台灣高等法 院105年度上字第1556號判決:㈠原判決第3項關於命相對人 並將挖洞以水泥填平後,於一樓外牆補貼與外牆同款之磁磚 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㈢ 其餘上訴駁回。㈣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負擔其所預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2,681元、第一審不動產測量費用6,550元, 核屬訴訟程序中必要費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從而,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9,231元(計算式: 22,681元+6,550元=29,231元)。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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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