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933號
PCDV,106,司聲,933,201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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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徐晨淇即久冠工程行
相 對 人 敦厚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二三四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第104 條之規定 ,須符合:⑴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⑵供擔保人證明受擔 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⑶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 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 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 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 定返還擔保金。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假扣 押執行事件,如執行法院已撤銷假扣押之執行,亦可認為訴 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61,000元,並以鈞院105 年度存字第2341號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假扣押裁定業經廢棄並駁回假扣押 之聲請確定在案,執行法院已撤銷假扣押程序,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向鈞院聲請催告相對人行使 權利,爰依法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766號、105 年度司執全字 第904 號、105 年度存字第2341號、106 年度司聲字第733 號等相關卷宗審核,查上開假扣押裁定經本院106 年度事聲 字第50號、106 年度抗字第84號裁定廢棄確定,執行法院已 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應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 第3 款所定之「訴訟終結」情形。又聲請人聲請本院催告相 對人行使權利,該通知函於送達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行使 權利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11月16日桃院豪文 字第1060102137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足憑,從 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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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敦厚堂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