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903號
PCDV,106,司聲,903,2017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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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代 理 人 孫佳苓
相 對 人 積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希民
相 對 人 王家順
      王奕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 重訴字第443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90,001元,應 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故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上開金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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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積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