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3371號
聲 明 人 李國瑋
李珮瑜
李敬
李文言
李雪香
李再添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李堂喜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雲林縣西螺鎮 河南59號」,此有聲明人等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明 人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有管轄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