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3227號
聲 請 人 胡雅婷
聲 請 人 吳姿儀
聲 請 人 吳若婕
聲 請 人 吳珈玄
上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謝螢煊
聲 請 人 吳炳煌
聲 請 人 吳余貴美
聲 請 人 吳國俊
聲 請 人 吳小菁
聲 請 人 余詹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 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吳明彥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 ○○000號之1」,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非屬 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 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 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