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564號
聲 請 人 蔡涓泯
關 係 人 林志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蔡正輝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林志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1樓)為被繼承人蔡正輝(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民國101年10月1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蔡正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 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 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 條第6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蔡正輝共同繼承其父 蔡蒼明之臺南市○○區鎮○段0000地號土地,惟被繼承人於 民國101年10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 親屬會議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有無不明 ,近日申辦繼承登記,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通知就被繼承人 部分需選任遺產管理人,為維護其權益,狀請本院為被繼承 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與被繼承人共同繼承其父遺產,而被繼承人已 於101年10月15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 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臺南市麻豆地 政事務所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通知單、財政部南區 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及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函文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 度司繼字第2595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 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關係人林志敏願擔任被繼 承人蔡正輝之遺產管理人,有社團法人桃園市地政士公會函 文及同意書各一紙附卷可參。經核林志敏乃職司地政士,有 卷附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為證,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有瞭 解,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身為地政士 ,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聲請人之
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林志敏地政 士為被繼承人蔡正輝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至被繼承人之繼 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 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 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予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