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326號
聲 請 人 焦仕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銘宙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正禾國際
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銘宙資產管理顧問有 限公司、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 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其利息,准 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並未記載發票年 、月、日,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原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 第1 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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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7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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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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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未載 │ 4,000,000元 │106 年10月31日│ CH60508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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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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