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7049號
PCDV,106,司票,7049,201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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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049號
聲 請 人 梁永盛
相 對 人 黃致誠
相 對 人 蔡憶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
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
,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查本件應徵聲請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因本件本票之發票地記載為新北市汐止區,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轄區,待補正完成後另裁定移轉於該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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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