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48號
PCDV,106,司執消債清,48,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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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旻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8 號裁定自民國106年5月12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 ,債務人除有郵局、聯邦銀行、永豐銀行存款合計新臺幣( 下同)357元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及所附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債務人 截至106年5月12日止無解約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回函(債務人於該公司無有效保單)等附卷可佐。據此堪 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 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 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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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