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864號
PCDV,106,司促,35864,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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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864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債 務 人 吳家綱
債 務 人 吳中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貳佰肆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貳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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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