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858號
PCDV,106,司促,35858,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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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858號
債 權 人 高崇庭
債 務 人 王凱裕即王旭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壹佰捌拾萬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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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