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7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張盈蓁(原名:張來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柒
仟壹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來春 於99年8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5434-9200-0078-0506)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
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
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來春 自102年1月30日至102年1月30日共消費
簽新臺幣7,168元,但於106年10月1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
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8,452元
,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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