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794號
PCDV,106,司促,35794,201712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7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張盈蓁(原名:張來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柒
  仟壹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來春 於99年8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5434-9200-0078-0506)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
  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
  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來春 自102年1月30日至102年1月30日共消費
  簽新臺幣7,168元,但於106年10月1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
  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8,452元
  ,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