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77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林圓圓(原名:林千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壹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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