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64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石福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陸佰肆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與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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