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628號
PCDV,106,司促,35628,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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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62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林金山
債 務 人 黃雲霞
債 務 人 莫袓勳
一、債務人黃雲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萬肆
  仟叁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黃雲霞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
  人黃雲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莫袓勳給付之
  。
  債務人黃雲霞莫袓勳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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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