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521號
PCDV,106,司促,35521,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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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5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傅美紅(原名:傅美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貳佰肆拾貳
  元,及其中壹萬玖仟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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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