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502號
PCDV,106,司促,35502,201712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5502號
債 權 人 韓太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一元堂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欽  基隆市○○區○○街00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記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並經其親自簽名或用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一元堂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