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5502號債 權 人 韓太有限公司債 務 人 一元堂美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欽 基隆市○○區○○街00號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應記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並經其親自簽名或用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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