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459號
PCDV,106,司促,35459,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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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45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呂文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捌佰伍拾
  陸元,及其中壹拾壹萬零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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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