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447號
PCDV,106,司促,35447,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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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447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債 務 人 曾景玟(原名:曾俊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壹佰玖拾玖
  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七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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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