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409號
PCDV,106,司促,35409,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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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40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龍祥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叁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本金肆拾柒萬柒仟柒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龍祥淵於民國91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6年11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78,389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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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