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40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龍祥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叁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本金肆拾柒萬柒仟柒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龍祥淵於民國91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6年11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78,389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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