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360號
PCDV,106,司促,35360,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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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36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佳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翔即林敬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陸佰貳拾壹萬捌
  仟壹佰叁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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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