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329號
PCDV,106,司促,35329,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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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5329號
債 權 人 邱可豫
債 務 人 羅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個人有如本件主張之債權存在之釋明。( 所
  提文件之企客戶憑證之契約相對人並非債務人個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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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