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5329號債 權 人 邱可豫債 務 人 羅雯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與債務人個人有如本件主張之債權存在之釋明。( 所 提文件之企客戶憑證之契約相對人並非債務人個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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