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28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紀慧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貳佰伍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紀慧雯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100,000 元,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000 固
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6 年3 月10日(最後一次繳款
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61,251元未
還,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
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
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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