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27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廖楷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廖楷淳於民國104年9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0242448358),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6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12月3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657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
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
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
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
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527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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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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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廖楷淳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2100元│1780242448│12月 04日 │ │點七九 │
│ │ │358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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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廖楷淳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5638 │1780242448│12月 04日 │ │ │
│ │元 │358 │起 │ │ │
├──┼───┼─────┼──────┼──────┼───────┤
│ 003│新臺幣│廖楷淳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32226 │1780242448│12月 04日 │ │點七九 │
│ │元 │358 │起 │ │ │
├──┼───┼─────┼──────┼──────┼───────┤
│ 004│新臺幣│廖楷淳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83385 │1780242448│12月 04日 │ │點二九 │
│ │元 │358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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